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服务期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第一,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无需用人单位履行特别义务即可约定,而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履行了特别义务,提供了特别待遇。第二,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未必一致,可能短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能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应当优先适用服务期约定,因为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应当优先于劳动合同期限这一一般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以与服务期的约定相一致。专业技术培训,即专业性、技术性的培训。其目的在于提高劳动者在所从事专业方面的技术能力。
劳动者违约时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培训费用10万元,服务期十个月,则每月分摊10000元;如果已经履行5个月,则违约金不得超过尚未履行5个月服务期所应分摊的50000元培训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