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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政策法规

    如何约定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

    http://hnzz.hrcina.com 2008-06-22 12:20:32 页面文字【】 【】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当然的义务,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的必要要求和具体体现。劳动关系的高度人身属性决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所有在职的劳动者都必须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是明确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并确定具体的违反这一义务的责任。
        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者知悉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即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用人单位并不是与本单位所有的劳动者都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而是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协议,限制其从事有竞争关系的工作。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竞业限制,是指由于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项协议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适用于劳动者的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的限制。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接受竞业限制,而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劳动者的货币。
        关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人员是指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者知悉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即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用人单位并不是与本单位所有的劳动者都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而是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协议,限制其从事有竞争关系的工作。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是指劳动者接受竞业限制的时间,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算,到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结束。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也就是说,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最长二年后,竞业限制人员即可以到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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