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
住所,是用人单位发生法律关系的中心区域。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劳动合同文本中要记载的用人单位的住所必须标明具体地址。
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单位的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是自然人区别其他自然人的符号。劳动者的姓名以户籍登记,也即身份证上所载为准。
劳动者的住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所,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即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号码。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3. 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一项主要内容,既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发挥整体功能和显示生命力的重要内部条件。如何科学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是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普遍关心地一个基本问题。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如前所述,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等。这是劳动者可能提供劳动的具体内容,是劳动者判断自己是否胜任该工作,是否愿意从事该工作的关键信息。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地理位置。工作地点成为用人单位必须告知劳动者的内容,在于其与劳动者的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在工作地点,劳动者生活则在居住地点,或者在家里,或者在其他居住地点。这两个地方的距离,即为劳动者上班和下班的距离,决定着劳动者上下班所需时间,进而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这也是劳动者判断是否订立劳动合同的必不可少的信息。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目前,我国实行三种类型的工时制度,分别是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
休息,是指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自行支配的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保证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有一定的休息时间。
休假,是指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6. 劳动报酬,如前所述,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这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获得的直接回报,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直接目的,是劳动者的生活来源。
7.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将社会保险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旨在将双方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说明,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清楚地知道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再次提醒双方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伤害。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和劳动工具。职业危害防护,即对工作可能产生的危害的防护措施。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即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内容。




